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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調整由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二、經調整的金額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廢止第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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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所訂
的補助類型
情況 每月補助金額
學習活動補助
(第三條所指)
就讀於幼稚園或小學者 澳門幣三百元
(每人)
就讀於中學者 澳門幣伍百元
(每人)
就讀於大學者 澳門幣七百五十元
(每人)
護理補助
(第四條所指)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 澳門幣一千二百元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 澳門幣一千元
殘疾補助
(第五條所指)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 澳門幣一千元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 澳門幣七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