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一、評定代號為SC003、位於路環荔枝碗馬路的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訂定相關的緩衝區,該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上款所指場所及其緩衝區的保護內容,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附件二的範圍圖。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