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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城市大學開設文化產業研究博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第一款所指的課程設以下研究範疇:

(一)創意與文化生產;

(二)文化消費與文化品牌;

(三)文化中介與文化貿易。

四、課程期限為三年。

五、課程以中文及英文授課。

六、課程以面授方式授課。

七、課程的知識範疇為人文科學——文化產業研究。

八、獲得博士學位還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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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文化產業研究博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文化基礎理論及流派 必修 45 3
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 " 45 3
學術專題項目 " 1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創意與文化生產
創意及創意工作者研究 必修 45 3
文化生產的組織與規則 " 45 3
 
文化消費與文化品牌
文化消費研究 必修 45 3
文化品牌研究 " 45 3
 
文化中介與文化貿易
文化中介機構研究 必修 45 3
國際文化貿易研究 "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文化產業政策研究 選修 45 3
文化產業集群與創意城市專題 " 45 3
社會學理論與方法 " 45 3
傳播學專題 " 45 3
美學理論前沿 " 45 3

表四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12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至少為34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7學分;表二的已選研究範疇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表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表四的論文佔12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