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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二十條第六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一《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的“(二)經常收入”中“07出售物品及勞務”的內容修改如下:
“〔……〕
本章分為十六節,包括:
〔……〕
07-45財務管理——提供公帑管理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
二、於上款所指同一附件的“(七)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的經濟分類編號及名稱”表格內增加下列相應的節:
編號 | 名稱 | |
章 | 節 | |
07 | 45 | 財務管理 |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編製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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