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高等教育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開始生效及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937,000.00(澳門幣玖拾叁萬柒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3-00-00-00 | 費用、罰款及其他金錢上之制裁 | ||
03-02-00-00 | 罰款及其他金錢上之制裁 | ||
03-02-99-00 | 其他罰款及金錢上之制裁 | ||
04-00-00-00 | 財產之收益 | 0.00 | |
04-03-00-00 | 利息——其他部門 | ||
04-03-01-00 | 銀行存款 | 0.00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937,000.00 | |
07-00-00-00 |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 ||
07-10-00-00 | 雜項——其他部門 | ||
07-10-05-00 | 教育及培訓 | 0.00 | |
07-10-99-00 | 其他 | 0.00 | |
08-00-00-00 | 其他經常收入 | ||
08-99-00-00 |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 0.00 | |
資本收入 | |||
14-00-00-00 | 非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 | 0.00 | |
總收入 | 937,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7-00-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3-01-0 | 01-01-07-00-02 | 委員會成員 | 136,000.00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3-01-0 | 02-02-04-00-00 | 辦事處消耗 | 5,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7-00-00 | 廣告及宣傳 | ||
3-01-0 | 02-03-07-00-01 | 廣告費用 | 5,000.00 |
02-03-09-00-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3-01-0 | 02-03-09-00-06 | 銀行手續費 | 1,000.00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2-00-00-00 | 私立機構 | ||
3-02-2 | 04-02-00-00-01 | 財團法人 | 400,000.00 |
3-02-2 | 04-02-00-00-02 | 社團及組織 | 250,000.00 |
04-03-00-00-00 | 私人 | ||
3-02-2 | 04-03-00-00-02 | 家庭及個人 | 140,000.00 |
總開支 | 937,000.00 |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委員:何絲雅、曾冠雄、何麗鑽、李心瑜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工作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負責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短、中、長期的總體設計和工作部署,並推動展開相關研究,以制定有關政策;
(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及監督其落實;
(三)就擬開展的活動訂定方針及發出指引。
三、委員會隸屬行政長官運作,並由其擔任主席,成員組成如下: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
(三)保安司司長;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
(六)海關關長;
(七)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八)政府發言人;
(九)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
(十)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五)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六)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一名。
四、上款(十)至(十六)項所指的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其任期在委任批示中訂定。
五、委員會可設立專責工作小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專責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及專業顧問。
六、如有需要,委員會主席可邀請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及專家參與委員會的工作或會議。
七、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八、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