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一、第四條(二)項:
原文為:“⋯⋯提供資助……”
應改為:“……提供財政援助……”。
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
原文為:“……有關提供財政援助……”
應改為:“……有關資助、提供財政援助……”。
三、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
原文為:“審議財政開支、資助,以及助學金、獎學金及其他援助的發放,……”
應改為:“審議有關資助、提供財政援助,以及發放助學金、獎學金及其他援助的開支,……”。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