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一名為“澳門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 S.A.”,英文名稱為“Macao Development Bank Limited”的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
“澳門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幣十億元。
將設立的銀行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章程,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條件從事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