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8/201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市政署的標誌

一、核准市政署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該標誌須按上述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53/2001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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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色彩說明﹕

A. 綠色塊

四色印刷:C:80%、M:15%、Y:100%、K:0%;

專色印刷:Pantone 349C;

單色印刷:K:55%

B. 藍色漸進色塊

四色印刷:C:70%、M:5%、Y:5%、K:0%,垂直由下向上0-100%漸進;

專色印刷:Pantone 305C,垂直由下向上0-100%漸進;

單色印刷:K:55%,垂直由下向上0-100%漸進;

C. 黃色塊

四色印刷:C:5%、M:30%、Y:80%、K:0%;

專色印刷:Pantone 131C;

單色印刷:K:31%:

D. 黑色圖案框邊

四色印刷:C:0%、M:0%、Y:0%、K:100%;

專色印刷:PantoneBlack;

單色印刷:K:100%。

字樣說明:

中文:“市政署”採用“黑體”字體。

葡文:“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採用“News Gothic STD Bold”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