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市政署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該標誌須按上述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色彩說明﹕
A. 綠色塊
四色印刷:C:80%、M:15%、Y:100%、K:0%;
專色印刷:Pantone 349C;
單色印刷:K:55%
B. 藍色漸進色塊
四色印刷:C:70%、M:5%、Y:5%、K:0%,垂直由下向上0-100%漸進;
專色印刷:Pantone 305C,垂直由下向上0-100%漸進;
單色印刷:K:55%,垂直由下向上0-100%漸進;
C. 黃色塊
四色印刷:C:5%、M:30%、Y:80%、K:0%;
專色印刷:Pantone 131C;
單色印刷:K:31%:
D. 黑色圖案框邊
四色印刷:C:0%、M:0%、Y:0%、K:100%;
專色印刷:PantoneBlack;
單色印刷:K:100%。
字樣說明:
中文:“市政署”採用“黑體”字體。
葡文:“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採用“News Gothic STD Bold”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