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直接在行政長官領導下運作。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職責為:
(一)為行政長官決策、政府施政、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國家戰略中的作用、合作與發展提供科學理論及信息支持;
(二)統籌涉及國家重大策略、國家對澳門政策和區域發展的相關工作,包括與內地及其他地區的交流、合作和發展工作;
(三)根據行政長官指示,統籌落實重大政策執行的規劃和協調,以及促進政策執行和區域發展的其他工作。
一、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
二、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政策研究廳,下設政治法律處、經濟民生處;
(二)區域發展廳,下設協調發展處、交流合作處;
(三)綜合支援廳,下設行政財政處、宣傳推廣處。
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領導及代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二)負責管理、統籌及監督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總體工作;
(三)建議人員的委任,並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任用;
(四)統籌工作計劃及預算建議的編製工作,並提交上級審議;
(五)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獲依法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副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二、局長由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一、政策研究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以民意及民願為基礎,在制訂公共政策、施政計劃及方針方面,提供相關資訊準備、研究報告及諮詢意見;
(二)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的調研工作;
(三)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社會和經濟形勢及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報告和意見;
(四)展開中長期規劃研究;
(五)分析及評估公共政策、施政計劃及方針。
二、政策研究廳下設:
(一)政治法律處;
(二)經濟民生處。
三、政治法律處主要負責跟進政治、法律和公共行政等領域的研究工作。
四、經濟民生處主要負責跟進經濟、文化、教育和民生等領域的研究工作。
一、區域發展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根據行政長官指示,統籌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絡;
(二)統籌、協調及推動區域發展的各方面工作,包括與內地及其他地區的交流合作,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及實體的職責。
二、區域發展廳下設:
(一)協調發展處;
(二)交流合作處。
三、協調發展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統籌和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及實體的職責;
(二)就落實關係到澳門的國家重大策略、規劃、政策及措施,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實體與內地及其他地區的相關部門開展聯繫。
四、交流合作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組織、協調和推動行政長官批准設立的內地合作機制下的有關工作和活動,並負責與內地及其他地區的相關部門的日常聯絡工作;
(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實體與內地及其他地區各級政府的交流及合作提供協助,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及實體的職責。
一、綜合支援廳的職權主要是管理財政、財產及人力資源,以及統籌對外宣傳及推廣工作。
二、綜合支援廳下設:
(一)行政財政處;
(二)宣傳推廣處。
三、行政財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負責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行政及其文書的處理工作;
(二)負責人事管理的工作,安排招聘及甄選程序;
(三)負責財政管理的工作,準備預算建議,並執行預算的會計工作;
(四)負責取得資產及勞務的工作;
(五)負責財產管理,以及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存、安全及保養工作,並編製部門的財產及設備清冊;
(六)向各附屬單位提供行政及資訊科技支援。
四、宣傳推廣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策劃、統籌、協調及執行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宣傳和推廣工作,組織和協調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主辦的相關活動和會議,包括宣傳、諮詢、研討、座談及各種工作會議;
(二)協調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對外事務與關係。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的法規,均適用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人員。
一、經行政長官批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可在內地及其他地區設立聯絡處,協助區域發展方面的聯絡工作。
二、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得以私法合同制度在駐外聯絡處所在地招聘人員。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附表,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的人員轉入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二、上款所指的轉入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需辦理其他手續。
三、以徵用或派駐制度提供服務的人員,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並視為以徵用或派駐制度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提供服務。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用的人員,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並繼續受合同原有條款規範。
五、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期間的開考,仍然有效。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載於二零一八年度預算內原分配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的撥款,以及財政局為此所動用的其他撥款承擔。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提述。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一)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第3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3 | ||
處長 | 6 |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60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2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24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22 |
總數 | 12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23號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