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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第一審法院法官Carlos Armando da Cunha Rodrigues de Carvalho(羅達光)之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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