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凡所得補充稅納稅人或自資從事自由及專門職業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作為僱主,聘用持有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人為僱員,依本法律享有稅務優惠。
一、僱主為獲得本法律規定的稅務優惠,須於年度稅項收益申報書中說明所聘用的僱員為有效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持有人,且其按月工作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八小時。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屬下列情況,視為僱員每日工作八小時:
(一)經第2/2015號法律及第10/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強制性假日;
(二)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年假;
(三)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所指因病或意外受傷的有薪缺勤;
(四)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所指的產假;
(五)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第五條所指以補償方式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期間。
一、凡符合本法律規定獲得稅務優惠條件的僱主,可按每名殘疾僱員獲最高澳門幣五千元的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稅款扣減。
二、上款所指的稅務優惠金額將按僱員符合本法律規定條件的累計月數,以十二份比例計算。
一、扣減稅款適用於稅務優惠所涉年度。
二、所涉年度未使用的稅務優惠金額,可累積至下一年度扣減,但以稅務優惠所涉年度起計五年為限。
凡本法律未有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及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的規定。
本法律的規定適用自二零一六年度起的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收益。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