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廢止第4/2010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
本法律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