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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需要進行「塔石廣場行車隧道照明系統維修工程(2018)」,並考慮到交通事務局的意見,為免在日間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後增加相關路段的交通負擔,有關的維修工作適宜於晚間進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批示。
許可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9/2018號「塔石廣場行車隧道照明系統維修工程(2018)」的工作在下列時段進行:
——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期間星期日、公眾假期及平日二十一時至翌日五時。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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