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3/2018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7/2018

刊登日期:

2018.7.2

版數:

657-659

  • 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規 :
  • 第16/2012號法律 -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 第4/2013號行政法規 -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房地產中介業務 - 分層所有權 - 房屋局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18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

    第17/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至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發給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一、〔……〕

    二、如申請人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申請書須附同以下文件,但屬由房屋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尤其是具備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的正當性的規定,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三、如申請人屬公司,申請書須附同以下文件,但屬由房屋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尤其是具備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的正當性的規定,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四、〔……〕

    五、〔……〕

    六、〔……〕

    七、〔……〕

    第四條

    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一、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申請,須由利害關係人於准照有效期屆滿前最後六個月內向房屋局提出。

    二、續發准照的申請,申請書須附同申請人所作的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

    三、續發准照,須繳付由第十八條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相關費用。

    第五條

    發給房地產經紀准照

    一、〔……〕

    二、提交申請書時,須附同以下文件,但屬由房屋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尤其是具備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的正當性的規定,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三、〔……〕

    四、〔……〕

    第六條

    續發房地產經紀准照

    一、續發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申請,須由利害關係人於准照有效期屆滿前最後六個月內向房屋局提出。

    二、續發准照的申請,申請書須附同上條第二款(一)、(五)及(六)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申請人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第16/2012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的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

    三、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續發房地產經紀准照。”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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