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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03,752,843.74(澳門幣貳億零叁佰柒拾伍萬貳仟捌佰肆拾叁元柒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03,752,843.74 | |
總收入 | 203,752,843.7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03,752,843.74 |
總開支 | 203,752,843.74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宋永華、馬志毅、蘇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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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26,603.00(澳門幣叁拾貳萬陸仟陸佰零叁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26,603.00 | |
總收入 | 326,603.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26,603.00 |
總開支 | 326,603.00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何佩芬——委員:謝家銘、李惠萍、石崇榮、甄李睿恆、區天興、關勳杰、譚凱琪、黃慶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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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312,039.04(澳門幣壹仟貳佰叁拾壹萬貳仟零叁拾玖元零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2,312,039.04 | |
總收入 | 12,312,039.0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2,312,039.04 |
總開支 | 12,312,039.04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姚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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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7,039,965.08(澳門幣壹仟柒佰零叁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零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7,039,965.08 | |
總收入 | 17,039,965.0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7-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7,039,965.08 |
總開支 | $ 17,039,965.08 |
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於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志雄——委員:郭日海,趙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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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1,006,098.39(澳門幣柒仟壹佰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叁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1,006,098.39 | |
總收入 | 71,006,098.3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1,006,098.39 |
總開支 | 71,006,098.39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艷梅——其他成員:韓衛、許華寶、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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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懲教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87,192.69(澳門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陸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87,192.69 | |
總收入 | 287,192.6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87,192.69 |
總開支 | 287,192.69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於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程况明——委員:黃妙玲,何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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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32,773,526.07(澳門幣壹億叁仟貳佰柒拾柒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零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32,773,526.07 | |
總收入 | 132,773,526.0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32,773,526.07 |
總開支 | 132,773,526.07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公庫——行政委員會——代主席:梁葆瑩——委員:甄倩敏、李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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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4,828,839.06(澳門幣壹仟肆佰捌拾貳萬捌仟捌佰叁拾玖元零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4,828,839.06 | |
總收入 | 14,828,839.0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4,828,839.06 |
總開支 | 14,828,839.06 |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老柏生——委員:朱國宏、薛榮滔、勞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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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248,089.37(澳門幣壹仟貳佰貳拾肆萬捌仟零捌拾玖元叁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2,248,089.37 | |
總收入 | 12,248,089.3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2,248,089.37 |
總開支 | 12,248,089.37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山禮度——委員:郭惠嫻,李潔如,鄭世安——候補委員:潘錫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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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0,836.30(澳門幣玖萬零捌佰叁拾陸元叁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90,836.30 | |
總收入 | 90,836.3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0,836.30 |
總開支 | 90,836.30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梁毓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鄒家昌——第一秘書:消防總長黃偉源——第二秘書:副消防總長李龍傑——委員:財政局代表雷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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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07,255.29(澳門幣壹佰玖拾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貳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907,255.29 | |
總收入 | 1,907,255.2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907,255.29 |
總開支 | 1,907,255.29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薛仲明——副主席:杜淑森——秘書: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委員:陳偉健(財政局代表)、黃志康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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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32,019,377.69(澳門幣壹億叁仟貳佰零壹萬玖仟叁佰柒拾柒元陸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32,019,377.69 | |
總收入 | 132,019,377.6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32,019,377.69 |
總開支 | 132,019,377.69 |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副主席:李偉農、羅志堅——管理委員:關施敏、馬錦強、麥儉明、吳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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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620,0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元整),作為二零一八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83,766,763.16(澳門幣叁億捌仟叁佰柒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壹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83,766,763.16 | |
總收入 | 383,766,763.1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4-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83,766,763.16 |
總開支 | 383,766,763.16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其他委員:郭昌宇、鄭成業、何鈺珊、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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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635,265.27(澳門幣肆佰陸拾叁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貳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635,265.27 | |
總收入 | 4,635,265.2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635,265.27 |
總開支 | 4,635,265.27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長:葉迅生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0,634,528.61(澳門幣壹仟零陸拾叁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陸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0,634,528.61 | |
總收入 | 10,634,528.6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0,634,528.61 |
總開支 | 10,634,528.61 |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於廉政公署——廉政專員——張永春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8,890,842.92(澳門幣肆仟捌佰捌拾玖萬零捌佰肆拾貳元玖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8,890,842.92 | |
總收入 | 48,890,842.9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9-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8,890,842.92 |
總開支 | 48,890,842.92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委員:李鑄新;歐偉燊;李少容;梁麗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4,521,859.40(澳門幣貳仟肆佰伍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肆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4,521,859.40 | |
總收入 | 24,521,859.4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4,521,859.40 |
總開支 | 24,521,859.40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署理副院長:楊再淮——秘書長:鄭妙嫻——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319,237.92(澳門幣壹仟玖佰叁拾壹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玖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9,319,237.92 | |
總收入 | 19,319,237.9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9,319,237.92 |
總開支 | 19,319,237.92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穗文——委員:鄧應銓、蕭錦明、郭趣歡、黃羨虹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778,712.95(澳門幣玖佰柒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玖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9,778,712.95 | |
總收入 | 9,778,712.9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778,712.95 |
總開支 | 9,778,712.95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溫美蓮,譚韻儀,李貝濤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28,226.73(澳門幣叁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柒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28,226.73 | |
總收入 | 328,226.7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28,226.73 |
總開支 | 328,226.73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副主席:曹賜德(海事及水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代委員:張祖強(財政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3,589,187.55(澳門幣肆仟叁佰伍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3,589,187.55 | |
總收入 | 43,589,187.5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3,589,187.55 |
總開支 | 43,589,187.55 |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慶庭——委員:朱妙麗、王勁秋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316,149,626.36(澳門幣壹拾叁億壹仟陸佰壹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叁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316,149,626.36 | |
總收入 | 1,316,149,626.3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316,149,626.36 |
總開支 | 1,316,149,626.36 |
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戴建業——委員:陳詠達,邱潤華,趙詠瑩,鄧世杰
|
| |||||||||||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並以之取代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限值(怠速法) | |
一氧化碳 (%) |
碳氫化合物 (10-6) |
4.50 | 2200 |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4621-201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怠速指發動機無負載最低穩定運轉狀態,即發動機正常運轉,變速器處於空擋,油門控制器處於最小位置,阻風門全開,發動機轉速符合製造廠技術文件的規定。
車型 | 限值(雙怠速法) | |||
怠速 | 高怠速 | |||
一氧化碳 (%) |
碳氫化合物 (10-6) |
一氧化碳 (%) |
碳氫化合物 (10-6) |
|
輕型汽車 | 0.70 | 130 | 0.30 | 90 |
重型汽車 | 1.30 | 220 | 0.60 | 180 |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285-2005《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怠速指發動機無負載運轉狀態,即離合器處於接合位置,變速器處於空擋位置(對於自動變速箱的車輛應處於“停車”或“P”擋位);採用化油器供油系統的車輛,阻風門應處於全開位置;油門踏板處於完全鬆開位置。
(4)高怠速指滿足上述(3)的條件(除最後一項),用油門踏板將發動機轉速穩定控制在2500±100r/min(輕型汽車)或1800±100r/min(重型汽車);如有特殊規定,按照製造廠技術文件中規定的高怠速轉速。
(5)車輛預熱後,發動機從怠速狀態加速至70%額定轉速,然後先運轉至高怠速狀態測量污染物,其後運轉至怠速狀態測量污染物。
車型 | 限值(雙怠速法) | |||
怠速 | 高怠速 | |||
一氧化碳 (%) |
碳氫化合物 (10-6) |
一氧化碳 (%) |
碳氫化合物 (10-6) |
|
輕型汽車 | 0.80 | 150 | 0.30 | 100 |
重型汽車 | 1.50 | 250 | 0.70 | 200 |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285-2005《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怠速指發動機無負載運轉狀態,即離合器處於接合位置,變速器處於空擋位置(對於自動變速箱的車輛應處於“停車”或“P”擋位);採用化油器供油系統的車輛,阻風門應處於全開位置;油門踏板處於完全鬆開位置。
(4)高怠速指滿足上述(3)的條件(除最後一項),用油門踏板將發動機轉速穩定控制在2500±100r/min(輕型汽車)或1800±100r/min (重型汽車);如有特殊規定,按照製造廠技術文件中規定的高怠速轉速。
(5)車輛預熱後,發動機從怠速狀態加速至70%額定轉速,然後先運轉至高怠速狀態測量污染物,其後運轉至怠速狀態測量污染物。
限值(自由加速法) |
煙霧 (HSU) |
40.0 |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3847-2005《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錄I。
(2)自由加速指在發動機怠速下,迅速但不猛烈地踏下油門踏板,使噴油泵供給最大油量;在發動機達到調速器允許的最大轉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達到最大轉速,立即鬆開油門踏板,使發動機恢復至怠速。
(3)對於每一個自由加速測量,在鬆開油門踏板前,發動機必須達到斷油點轉速;對帶自動變速箱的車輛,則應達到製造廠規定的轉速(如果沒有該數據值,則應達到斷油轉速的三分之二)。
車輛首次登記年份 | 限值(加載減速工況法) |
煙霧 (HSU) |
|
<2000年 | 55.0 |
≧2000年及<2006年 | 50.0 |
≧2006年 | 45.0 |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廣東省地方標準DB44/593-2009《在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加載減速工況法)》附錄A。
(2)進行測量時,功率掃描過程中測得的實際最大輪邊功率值不得低於製造廠規定的發動機額定功率值的50%。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52,129.46(澳門幣伍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肆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52,129.46 | |
總收入 | 552,129.4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52,129.46 |
總開支 | 552,129.46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關福利會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7,310.54(澳門幣伍萬柒仟叁佰壹拾元伍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7,310.54) | |
總收入 | (57,310.5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5-02-0 | 02-02-06-00-00 | 服裝 | (3,000.00) |
02-02-07-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5-02-0 | 02-02-07-00-04 | 食堂用品 | (5,000.00) |
5-02-0 | 02-02-07-00-08 | 宣傳品及獎品 | (34,010.54) |
5-02-0 | 02-02-07-00-99 | 其他 | (5,3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9-00-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5-02-0 | 02-03-09-00-99 | 其他 | (10,000.00) |
總開支 | (57,310.54) |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於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海關關長 黃有力——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吳國慶——秘書:助理海關關長(代任) 周見靄——秘書:海關關務督察 林彩虹——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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