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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申請聘用外地僱員的印件式樣,有關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第6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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