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4,463,406.07(澳門幣捌仟肆佰肆拾陸萬叁仟肆佰零陸元零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84,463,406.07 | |
總收入 | 84,463,406.0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84,463,406.07 |
總開支 | 84,463,406.07 |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穆欣欣——其他成員:楊子健、羅麗薇、司徒妙儀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263,804.06(澳門幣壹仟伍佰貳拾陸萬叁仟捌佰零肆元零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5,263,804.06 | |
總收入 | 15,263,804.0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6-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5,263,804.06 |
總開支 | 15,263,804.06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日鴻——委員:Eusébio Mendes、林雪梅(財政局代表)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4,728,180.05(澳門幣貳仟肆佰柒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元零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4,728,180.05 | |
總收入 | 24,728,180.0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4,728,180.05 |
總開支 | 24,728,180.05 |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潘永權——委員:劉楚遠、林蓮嬌、周江明、林宇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240,362.36(澳門幣貳佰貳拾肆萬零叁佰陸拾貳元叁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240,362.36 | |
總收入 | 2,240,362.3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5-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240,362.36 |
總開支 | 2,240,362.36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及何曼秀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94,811.38(澳門幣肆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叁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94,811.38 | |
總收入 | 494,811.3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94,811.38 |
總開支 | 494,811.38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委員:伍雪賢、梁少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56,829,701.10(澳門幣肆億伍仟陸佰捌拾貳萬玖仟柒佰零壹元壹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56,829,701.10 | |
總收入 | 456,829.701.1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8-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56,829,701.10 |
總開支 | 456,829.701.10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方丹妮、柯超航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延長兩年。
二、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