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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內的第48/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起始部分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
應改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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