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5/2011號、第21/2012號及第6/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下稱“總表”)中的編號1567、1569、1571、1575、1615、1805及1815修改如下:
“1567 |
B.2.2.1.1 — 語音或視像通話 |
提供服務所得經營收入的百分之十 |
1569 |
B.2.2.1.2.1 — 按每個發出或接收計費的訊息 |
提供服務所得經營收入的百分之十 |
1571 |
B.2.2.1.2.2 — 按傳輸量計費的通訊 |
提供服務所得經營收入的百分之十 |
1575 |
B.2.3 — 蜂巢式網絡放大器(不論操作頻段的寬度) |
360 |
1615 |
C.3 — 工業、科學、醫療設施及其他設施(25) |
456 |
1805 |
D.1.2 — 監督無線電通訊實體的實驗室 |
50 |
1815 |
D.2.2 — 監督無線電通訊實體的實驗室 |
50” |
二、總表中增加備註如下:
“(25)公共無線區域網絡接入點獲豁免年度經營收費。”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