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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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18號行政法規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一、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5/2011號第21/2012號第6/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下稱“總表”)中的編號1567、1569、1571、1575、1615、1805及1815修改如下:

“1567

B.2.2.1.1 — 語音或視像通話

提供服務所得經營收入的百分之十
    1569

B.2.2.1.2.1 — 按每個發出或接收計費的訊息

提供服務所得經營收入的百分之十
    1571

B.2.2.1.2.2 — 按傳輸量計費的通訊

提供服務所得經營收入的百分之十
    1575

B.2.3 — 蜂巢式網絡放大器(不論操作頻段的寬度)

360
    1615

C.3 — 工業、科學、醫療設施及其他設施(25)

456
    1805

D.1.2 — 監督無線電通訊實體的實驗室

  50
    1815

D.2.2 — 監督無線電通訊實體的實驗室

     50”

二、總表中增加備註如下:

“(25)公共無線區域網絡接入點獲豁免年度經營收費。”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