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5/201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准

核准「訂閱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收費表」,該收費表附於本行政命令且為其組成部分。

第二條

廢止

廢止三月一日第41/99/M號訓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訂閱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收費表

(第一條所指者)

服務 收費(澳門幣)
一、訂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  

1. 一年

$660.00

2. 半年

$440.00

3. 一季

$275.00
二、訂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1. 一年

$770.00

2. 半年

$600.00

3. 一季

$330.00
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告示、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以每行計算)* $11.00
四、以非訂閱方式出售《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以每版計算(每期價格上限為$100.00) $1.10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告示、公告及通告的新費用,請查閱:第8/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