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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城市大學開設金融學博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期限為三年。
四、課程以中文及英文授課。
五、課程的學術範疇為管理學。
六、課程以面授方式授課。
七、為取得博士學位,尚須撰寫原創論文,並須接受論文評審及進行論文答辯。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金融經濟研究 | 必修 | 45 | 3 |
計量經濟學 | " | 45 | 3 |
數據分析與建模 | " | 45 | 3 |
金融法理論與政策 | " | 45 | 3 |
博弈論與金融創新 | " | 45 | 3 |
國際金融理論與政策 | " | 45 | 3 |
金融前沿專題研究 | " | 45 | 3 |
文獻選讀與研究方法 | " | 45 | 3 |
學位論文 | 必修 | — | 8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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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城市大學開設金融學碩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以中文及英文授課。
五、課程的學術範疇為管理學。
六、課程以面授方式授課。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金融經濟學 | 必修 | 45 | 3 |
金融市場與治理 | " | 45 | 3 |
金融機構與風險管理 | " | 45 | 3 |
行為金融學 | " | 45 | 3 |
投資組合管理 | " | 45 | 3 |
融資租賃 | " | 45 | 3 |
綠色金融 | " | 45 | 3 |
金融科技 | " | 45 | 3 |
金融工程 | " | 45 | 3 |
金融專題講座 | " | 45 | 3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收購與合併 | 選修 | 45 | 3 |
財務報表分析 | " | 45 | 3 |
保險學 | " | 45 | 3 |
案例研究 | " | 45 | 3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學位論文 | 必修 | — | 12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至少為48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30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6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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