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互認換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協議。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