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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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18號法律

修改第9/2012號法律 《存款保障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9/2012號法律

第9/2012號法律第六條(一)項修改如下:

“第六條

訂定補償金額

補償金額按照下列標準釐訂:

(一)以存款人在啓動保障之日在參加機構獲保障的存款結餘,加上計算至當日的利息為準;

(二)〔……〕

(三)〔……〕"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