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9/2012號法律第六條(一)項修改如下:
補償金額按照下列標準釐訂:
(一)以存款人在啓動保障之日在參加機構獲保障的存款結餘,加上計算至當日的利息為準;
(二)〔……〕
(三)〔……〕"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