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規章訂定位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東側的停車場(下稱“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一、東停車場是一個由地庫的第一層、地下、一字樓至五字樓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東停車場地庫及地面層的出入口均設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東側的街道。
三、東停車場共設有3000個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東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的泊車位數目。
一、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東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少於四輪的機動或非機動車輛;
(五)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六)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東停車場地庫的第一層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但在關閉期間,已在該層停泊車輛的使用者仍可將其車輛駛離該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擬使用東停車場的駕駛者須在擬使用日起計最多三十日前直至擬使用前一個小時,向營運實體預約:*,**
(一)登記擬使用該停車場的車輛;
(二)登記擬停泊的泊車時段;
(三)***
二、可為同一車輛向營運實體登記一個或多個但不超過二十四個連續的泊車時段。**
三、已登記的車輛僅得在所登記的泊車時段內進入東停車場,且一旦將該車輛駛離停車場,所涉及的泊車服務隨即終止;倘使用者擬再次使用服務終止時所涉及的同一泊車時段,須於服務終止起計的一個小時後及在擬使用前最少提前一個小時,按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重新預約。**
四、使用者不得變更為泊車而作的任何登記,但得最遲於已登記的泊車時段開始前一個小時,向營運實體取消登記。**
五、倘車輛沒有使用已登記的泊車服務的紀錄在三十日內累積達兩次,則自第二次發生該情況時起計的十五日內,不得預約或使用泊車服務。**
六、使用者最遲應在所登記的泊車時段屆滿時將車輛駛離東停車場。**
七、如於所登記的泊車時段屆滿後仍未將車輛駛離,使用者須於東停車場收費處繳付第五條第三款所指的費用,並應在繳費後的三十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否則,須重新繳付費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3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使用者免費使用已事先登記的泊車時段的泊車服務。**
二、為著上款規定的效力,泊車時段分為:**
(一)凌晨零時零分至上午八時前;**
(二)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前;**
(三)下午四時至翌日凌晨零時零分前。**
三、於已事先登記的泊車時段屆滿後,每個泊車時段或不足一個泊車時段的收費為澳門元一百八十元。**
四、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 請查閱:更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在東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的紀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東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及使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內地景觀 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