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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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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位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東側的停車場(下稱“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第二條

性質及容納能力

一、東停車場是一個由地庫的第一層、地下、一字樓至五字樓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東停車場地庫及地面層的出入口均設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東側的街道。

三、東停車場共設有3000個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東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的泊車位數目。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東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少於四輪的機動或非機動車輛;

(五)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六)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東停車場地庫的第一層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但在關閉期間,已在該層停泊車輛的使用者仍可將其車輛駛離該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四條

東停車場的使用規定

一、東停車場的使用無須預約,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當東停車場可供使用的泊車位餘額少於六百個時,擬使用該停車場的使用者須向營運實體提供下列資料以進行預約進場登記:*

(一)擬使用該停車場的車輛;*

(二)可接收短訊的流動電話號碼。*

三、已登記的車輛可自完成上款所指的登記起計三個小時內進入停車場,且該期間內不得再次為同一車輛進行登記。*

四、第二款所指的登記作出後不得變更,但得隨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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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

收費

一、使用者免費使用泊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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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條的規定,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六條

人員、紀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東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的紀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東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及使用。

第七條

補充法例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3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內地景觀 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