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6/201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2018
刊登日期:
2018.1.8
版數:
23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四條(三)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蔡傳興社會服務獎章。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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