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三十日第31/78/M號法令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九月三十日第31/78/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拖車費及車房費修改如下:
“(a)拖車費:
(b)車房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