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及第26/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79/2004號及第1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一、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的職權主要是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貿易及投資活動;參與研究和制訂推動會議展覽業發展的政策及措施,編製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推廣活動計劃,並加以實施;將會展活動中識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潛在投資者引介至投資者服務廳。
二、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下設:
a)本地會展促進處;
b)對外推廣籌劃處;
c)會展產業拓展處。
d)﹝廢止﹞
e)﹝廢止﹞
三、本地會展促進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協助落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推廣活動計劃,尤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相關活動;
b)為確保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或參加的會議展覽活動的順利舉行,提供一切實務和後勤工作。
四、對外推廣籌劃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協助落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推廣活動計劃,尤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辦的相關活動;
b)為確保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辦或參加的會議展覽活動的順利舉行,提供一切實務和後勤工作。
五、會展產業拓展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收集及分析會展數據,並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會展資訊的整合;
b)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地會展業的交流與合作;
c)委派專人以“一站式服務”方式向有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籌辦活動的會展組織者提供支援及跟進服務;
d)協助編製推廣會議展覽活動的規章,並按相關規章向參與會展活動的人士提供會展資助及支援。
一、投資者服務廳的職權主要是協助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的投資者落實投資計劃,並協助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的企業拓展業務;確保投資委員會及專責公證員所需的行政輔助工作。
二、投資者服務廳下設:
a)投資促進處;
b)企業拓展服務處。
c)﹝廢止﹞
d)﹝廢止﹞
e)﹝廢止﹞
f)﹝廢止﹞
g)﹝廢止﹞
三、投資促進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接待投資者,向有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提供營商環境、公共行政程序及開展投資計劃所涉及法律法規的訊息;
b)接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意向及計劃,進行分析及評估,派遣專責人員以“一站式服務”方式跟進,尤其包括協助投資者與各相關公共實體建立溝通橋樑,安排舉行技術會議;
c)轉介專責公證員跟進及處理商業登記及開業的各項程序;
d)對於涉及重大投資或行政程序較複雜的投資項目,經呈請執行委員會後轉介投資委員會進行跟進;
e)定期審視年度所跟進的投資項目,在相關報告書內載明已落實和未被落實的投資計劃,列出後者落空或不成功之原因,適時上呈報告作為改善本澳營商環境及政策的參考;
f)確保投資委員會及專責公證員所需之行政輔助工作,保證為投資委員會辦理一切編排有關會議程序的工作。
四、企業拓展服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企業提供業務拓展及市場開展所需的支援服務;
b)按照第三條五款d)項所指的規章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企業提供以電子商貿形式推廣業務的資助;
c)以開拓市場為目的,建立商業配對平台,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辦或協辦的貿易投資推廣活動期間統籌及組織商業配對活動;
d)向在籌辦企業階段的投資者提供臨時辦公室及公共辦公設施,並負責設施及設備的維護。
一、離岸業務廳的職權主要是參與研究和制訂離岸活動政策;執行離岸業務相關法律和規章;接受非金融離岸的發牌申請、進行研究及將結果通告;發出非金融離岸業務經營准照;編製相關登記冊及知會澳門金融管理局;確保徵收非金融離岸業務機構的開辦費及運作費;協助公共實體以推廣澳門離岸業務為宗旨的活動。
a)﹝廢止﹞
b)﹝廢止﹞
c)﹝廢止﹞
二、離岸業務廳下設離岸業務監管處。
三、離岸業務監管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根據規範離岸業務,以及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法律和規章,對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和離岸輔助服務機構進行監察;
b)就違反上項法律和規章規定的行為進行實況筆錄、組成卷宗,並編寫報告書,提起法律程序;
c)就針對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負責監管的離岸業務機構的運作而提出的投訴和異議進行分析,調查其理據及採取適當的措施。
一、葡語市場經貿促進廳的職權主要是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提供協助,參與研究和制訂推動發展的政策及措施;協助宣傳及推廣葡語國家市場及投資環境;促進中國內地、澳門與葡語國家企業之間拓展業務及經貿合作。
a)﹝廢止﹞
b)﹝廢止﹞
c)﹝廢止﹞
二、葡語市場經貿促進廳下設:
a)經貿項目處;
b)市場推廣處。
三、經貿項目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進行與經貿相關的研究、規劃及建議採取相應措施;
b)收集及整理與葡語國家有關的投資項目,有系統地建立相關經貿資料庫,向企業發放及推廣與葡語市場投資環境相關的資訊,並提供拓展業務的支援服務;
c)促進與葡語市場的經貿發展,確保與本地及外地公共部門聯繫,以協調向企業提供發展葡語市場所需的服務;
d)負責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職權所需的正式語文翻譯工作;
e)協調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在葡語國家的分支機構及其他形式代表處的活動。
四、市場推廣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協助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角色、組織或參與組織代表團前往中國內地或葡語國家考察、舉辦經貿推廣活動,尤其聯繫組織企業參與經貿會議及展覽、招商及考察活動;
b)宣傳及推廣葡語國家市場、投資環境及發放經貿等資訊,促進中國內地、澳門與葡語國家企業之間的經貿合作及交流,並籌劃區域及國際性的聯合推廣工作。
一、研究及資料處是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屬下一個提供技術援助的組織,尤其負責經貿的研究及分析,以及向從事經貿活動的人士提供資料。
二、研究及資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
b)﹝......﹞
c)對經貿政策進行分析,為落實政策提供意見;
d)﹝......﹞
e)編製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工作方針、活動計劃和有關的執行報告;
f)﹝......﹞
g)﹝......﹞
h)﹝......﹞
i)為著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對外交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相關市場的經貿資料。
三、﹝廢止﹞
一、投資居留及法律廳的職權主要是依照法律法規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並為有關申請的行政程序及法律程序提供輔助服務,執行臨時居留許可範疇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分析和研究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法律方面的事項,提供法律技術支援。
二、投資居留及法律廳下設:
a)居留事務處;
b)法律事務處。
c)﹝廢止﹞
d)﹝廢止﹞
三、居留事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依照法律法規分析及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確保製定相關卷宗和開展相關的行政程序;
b)處理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變更及執行臨時居留許可範疇的相關法律法規;
c)與其他公共機構聯繫,協調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工作。
四、法律事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依職權履行職務提供法律意見,尤其是有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行政合同的合法性方面的意見;
b)對要求徵詢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意見的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一、公共關係及對外合作廳的職權主要是拓展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政府機構、貿易投資促進機構、商會及同類組織等的聯繫,並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界與之聯繫;研究及擬定與外地實體簽訂的協議書,並負責相關的協調、統籌及跟進工作;處理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相關的投訴及意見。
a)﹝廢止﹞
b)﹝廢止﹞
c)﹝廢止﹞
二、公共關係及對外合作廳下設:
a)公共關係及出版處;
b)內地事務處。
三、公共關係及出版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負責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宣導工作,包括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媒體溝通;
b)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機構、外地的政府機構、外國駐澳門特別行政區領事館及政府機關,以及各地商協會聯繫及溝通;
c)確保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舉辦及參與活動的公關接待工作;
d)確保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刊物、推廣宣傳單張及廣告的設計、製作及刊載。
四、內地事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協調及管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駐內地的聯絡處/代表處的日常工作,推進其開展業務;
b)向內地宣傳和推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環境與營商優勢;
c)促進與內地在經貿方面的聯繫與互動,進一步深化兩地合作及交流;
d)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企業開拓及發展內地市場,並提供諮詢和協助;
e)引導內地企業投資澳門特別行政區,促進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
f)協助內地企業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平台優勢,開拓葡語國家及其他海外市場。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負責人事管理的行政事務,協助制定內部人力資源的發展及管理規劃;
b)組織各工作人員之個人檔案,並使之保存最新資料;
c)處理人員的報酬、津貼以及扣除的事務;
d)發佈職務命令和內部通告,並將之整理及存檔;
e)負責接待、一般文書處理及收發文件的登記工作;
f)支援各附屬單位的雜務及車輛接載工作,並監管有關的執行人員。
二、﹝廢止﹞
財政及財產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核對、分類和處理收支文件,審查開支的合法性,確保遵循現行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並執行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b)確保財產管理、編製財產及設備清冊,使之保存最新資料;
c)﹝......﹞
d)負責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存、安全及保養工作;
e)﹝......﹞
f)﹝廢止﹞
g)﹝廢止﹞
電腦資訊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
b)﹝......﹞
c)﹝......﹞
d)﹝......﹞
e)﹝......﹞
f)﹝......﹞”
二、經第79/2004號及第1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二十三條所指的人員編制,由附於本批示並屬其組成部分的附表替代。
三、廢止經第79/2004號及第1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七條、第九——A條及第十三——A條。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職級 | 職位 |
高級經理 | 6 |
經理 | 16 |
高級技術員 | 94 |
技術員 | 30 |
助理技術員 | 48 |
行政文員 | 15 |
輔助人員 | 15 |
總數 | 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