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4/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0/2017

刊登日期:

2017.12.11

版數:

1555-1556

  • 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第一審法院院長。
相關類別 :
  • 法院 - 初級法院 - 中級法院 - 終審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4/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以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第一審法院下列院長續任三年:

    (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

    (二)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三)第一審法院院長:姚頴珊。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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