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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3/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郵政儲金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該標誌須按上述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51/2006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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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若為負像,所有顏色均呈白色)

色彩說明:

A. 紅色(彩通專色 186)(印刷四色 12C + 100M + 92Y + 3K)

B. 綠色(彩通專色 342)(印刷四色 100C + 100Y + 50K)

C. 綠色(彩通專色 342 – 30%)(印刷四色 30C +30Y + 15K)

D. 黑色(彩通專色 Black)(印刷四色 100K)

E. 灰色(彩通專色Black – 30%)(印刷四色 30K)

字樣說明:

中文:“郵政儲金局”採用“DF Hei Medium”字體。

“澳門郵電"採用“LinGothic-Medium”字體。

葡文:“Caixa Económica Postal”採用“Granite Sans”字體。

“CTT”採用“ITC Eras”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