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郵政儲金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該標誌須按上述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色彩說明:
A. 紅色(彩通專色 186)(印刷四色 12C + 100M + 92Y + 3K)
B. 綠色(彩通專色 342)(印刷四色 100C + 100Y + 50K)
C. 綠色(彩通專色 342 – 30%)(印刷四色 30C +30Y + 15K)
D. 黑色(彩通專色 Black)(印刷四色 100K)
E. 灰色(彩通專色Black – 30%)(印刷四色 30K)
字樣說明:
中文:“郵政儲金局”採用“DF Hei Medium”字體。
“澳門郵電"採用“LinGothic-Medium”字體。
葡文:“Caixa Económica Postal”採用“Granite Sans”字體。
“CTT”採用“ITC Eras”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