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沙龍(澳門)多媒體有限公司提供「製作“澳門輕軌系統相關工程——實像紀錄(2018-2020)”」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沙龍(澳門)多媒體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製作“澳門輕軌系統相關工程——實像紀錄(2018-2020)”」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456,780.00(澳門幣伍佰肆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 2,057,650.00 |
2019年 | $ 2,999,130.00 |
2020年 | $ 400,000.00 |
二、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C340A——輕軌媽閣前期建造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C340A——輕軌媽閣前期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39,860,000.00(澳門幣壹億叁仟玖佰捌拾陸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新城填海區D區堤堰——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D區堤堰——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290,000.00(澳門幣肆佰貳拾玖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429,000.00 |
2018年 | $ 3,861,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2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優化SCADA系統設計及安裝補充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訂立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優化SCADA系統設計及安裝補充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042,150.00(澳門幣柒佰零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 4,245,978.00 |
2019年 | $ 2,796,172.00 |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47,000,000.00(澳門幣肆仟柒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47,000,000.00 | |
總收入 | 47,00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3-02-1 | 02-03-01-00-05 | 各類資產 | 39,882,800.00 |
02-03-05-00-00 | 交通及通訊 | ||
02-03-05-03-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3-02-1 | 02-03-05-03-02 | 其他 | 1,656,000.00 |
02-03-08-00-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3-02-1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600,000.00 |
資本開支 | |||
07-00-00-00-00 | 投資 | ||
07-10-00-00-00 | 機械及設備 | ||
3-02-1 | 07-10-00-00-08 | 傢具 | 269,000.00 |
3-02-1 | 07-10-00-00-09 | 資訊設備 | 180,000.00 |
3-02-1 | 07-10-00-00-99 | 其他 | 4,412,200.00 |
總開支 | 47,000,000.00 |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日暉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氹仔聚龍街日暉大廈內的停車場(下稱“日暉大廈停車場”),是一個由該大廈地下和一字樓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日暉大廈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聚龍街。
三、日暉大廈停車場共設有191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5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132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日暉大廈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日暉大廈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的車輛;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的車輛;
(三)高度超過2公尺的車輛;
(四)載有可危及該大廈、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七、使用日暉大廈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八、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日暉大廈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一、使用日暉大廈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日暉大廈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一、在日暉大廈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日暉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日暉大廈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蝴蝶谷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規章訂定位於蝴蝶谷大馬路的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內的停車場(下稱“蝴蝶谷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一、蝴蝶谷停車場是一個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泊車處,由民政總署負責管理。
二、蝴蝶谷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蝴蝶谷大馬路。
三、蝴蝶谷停車場共有三層,分別為上條所指大樓的第三層、第四層及第五層。
四、蝴蝶谷停車場共設534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36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165個。
五、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民政總署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民政總署須最少提前七日在蝴蝶谷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四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一、非經民政總署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蝴蝶谷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9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貨物,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非經民政總署特別許可,禁止重型及輕型摩托車使用輕型汽車停泊區,以及禁止輕型汽車使用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停泊區。
三、基於不可抗力的因素,尤指暴風雨、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預計的公共災難而導致出現特別及緊急情況時,民政總署可決定臨時關閉蝴蝶谷停車場。
一、擬使用蝴蝶谷停車場的駕駛員,應在入口處的自動出票機拿取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或使用電子支付工具。
二、在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的費用後,駕駛員應於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三、上款所指期間過後仍未將車輛駛離,駕駛員須重新繳費。
四、遺失普通票、電子支付工具或導致其不能使用者,須繳付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影響須繳付罰款。
一、使用蝴蝶谷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蝴蝶谷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根據民政總署的建議後,以批示修訂。
一、蝴蝶谷停車場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制服及佩戴式樣經核准的識別證件。
二、有關蝴蝶谷停車場的經營及使用的紀錄,由民政總署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民政總署尚負責確保蝴蝶谷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及使用。
補充適用經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