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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分類

一、﹝......﹞

二、﹝......﹞

三、﹝......﹞

四、上條(一)至(三)項的青年獎項的名額為各不多於三個,上條(四)項的青年獎項的名額為一個,均係針對最近一期開展的活動或計劃而頒發。

第五條

獎勵形式

一、青年事務委員會獎和青年服務獎各包括澳門幣伍萬圓的獎金和獎狀。

二、青年活動獎和公民教育獎各包括澳門幣叁萬圓的獎金和獎狀。”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