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0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7

刊登日期:

2017.11.27

版數:

1466-1467

  • 核准經濟局工作證式樣。
被廢止 :
  • 第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作證式樣。
  •  
    廢止 :
  • 第4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經濟局工作證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1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廢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0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經濟局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經濟局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62毫米,左上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三、廢止第4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式樣

    正面 背面

    尺寸:88毫米 x 62毫米

    法規:

    第40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7

    刊登日期:

    2017.11.27

    版數:

    1467-1468

    • 修改第33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33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執行“路環——九澳隧道建造工程”的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葛洲壩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聯營體訂立執行「路環——九澳隧道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3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因應工程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54,140,753.29(澳門幣貳億伍仟肆佰壹拾肆萬零柒佰伍拾叁元貳角玖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69,999,998.22
    2016年 $ 1,999,999.96
    2017年 $ 41,400,667.15
    2018年 $ 67,500,000.00
    2019年 $ 73,240,087.96

    二、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198.04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0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7

    刊登日期:

    2017.11.27

    版數:

    1468

    • 許可訂立提供““環保Fun”之減廢回收攞滿Fun”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組織 :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提供「“環保Fun”之減廢回收攞滿Fun」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訂立提供「“環保Fun”之減廢回收攞滿Fun」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46,545.50(澳門幣貳佰叁拾肆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703,962.00
    2019年 $ 1,642,583.50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7

    刊登日期:

    2017.11.27

    版數:

    1469

    • 許可訂立提供“體育局管轄澳門區游泳池的救生員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浪濤行提供「體育局管轄澳門區游泳池的救生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浪濤行訂立提供「體育局管轄澳門區游泳池的救生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179,000.00(澳門幣肆佰壹拾柒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435,312.50
    2018年 $ 2,089,500.00
    2019年 $ 1,654,187.5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體育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0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7

    刊登日期:

    2017.11.27

    版數:

    1469-1470

    • 許可訂立提供“時事熱點網絡平台”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易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時事熱點網絡平台」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易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時事熱點網絡平台」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92,000.00(澳門幣叁佰壹拾玖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798,756.00
    2018年 $ 2,393,244.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0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7

    刊登日期:

    2017.11.27

    版數:

    1470-1471

    • 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4,50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4,500,000.00
        總收入 4,5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8-01-0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1,000,000.00
        資本開支  
      09-00-00-00-00 財務活動  
      09-01-00-00-00 財務資產  
    8-01-0 09-01-03-00-00 出資證券 3,500,000.00
        總開支 4,500,000.00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馬志毅――委員:陳允熙

    法規:

    第41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7

    刊登日期:

    2017.11.27

    版數:

    1471-1473

    •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749,2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肆萬玖仟貳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2,749,200.00
        總收入 2,749,2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5-02-0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1,500,000.00
        資本開支  
      09-00-00-00-00 財務活動  
      09-01-00-00-00 財務資產  
      09-01-05-00-00 中期及長期借款  
    5-02-0 09-01-05-00-99 其他 1,249,200.00
        總開支 2,749,200.00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文昌——其他成員:黃子暉、劉運嫦、李璧瑩、林雪梅

    法規:

    第4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7

    刊登日期:

    2017.11.27

    版數:

    1473-1476

    •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99,800,000.00(澳門幣玖仟玖佰捌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民政總署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99,800,000.00
        總收入 99,8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00 超時工作  
    1-01-3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4,000,0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02-01-07-00-00 辦事處設備  
    1-01-3 02-01-07-00-99 其他 150,000.00
    1-01-3 02-01-08-00-00 其他耐用品 1,200,000.00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1-01-3 02-02-07-00-03 清潔及消毒用品 750,000.00
    1-01-3 02-02-07-00-05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700,000.00
    1-01-3 02-02-07-00-08 宣傳品及獎品 100,000.00
    1-01-3 02-02-07-00-99 其他 1,000,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1-01-3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35,000,000.00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1-01-3 02-03-04-00-02 動產 1,000,0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1-01-3 02-03-05-03-02 其他 4,50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1-01-3 02-03-07-00-01 廣告費用 1,000,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1-01-3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400,000.00
    1-01-3 02-03-08-00-99 其他 35,200,0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1-01-3 07-03-00-00-00 樓宇 1,500,000.00
      07-04-00-00-00 街道及橋樑  
    1-01-3 07-04-00-00-01 街道及橋樑 1,500,000.00
      07-06-00-00-00 各項建設  
    1-01-3 07-06-00-00-01 各項建設 7,000,000.00
      07-10-00-00-00 機械及設備  
    1-01-3 07-10-00-00-99 其他 4,800,000.00
        總開支 99,800,000.00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副主席:李偉農、羅志堅——委員:關施敏、馬錦強、梁冠峰、麥儉明、吳秀虹

    法規:

    第41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7

    刊登日期:

    2017.11.27

    版數:

    1476-1477

    • 許可訂立執行“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建造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明信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明信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182,584,690.00(澳門幣壹拾壹億捌仟貳佰伍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00,000,000.00
    2018年 $ 300,000,000.00
    2019年 $ 782,584,69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7.020.372.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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