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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所指公共實體2018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如下:
(一)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 840公升 |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 1,440公升 |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 1,500公升 |
(二)用作運送人員或貨物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 1,020公升 |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 1,440公升 |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 1,728公升 |
(4)輕型摩托車 | 192公升 |
(5)重型摩托車 | 264公升 |
(三)用作調查或巡邏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 1,080公升 |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 1,440公升 |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 1,800公升 |
(4)輕型摩托車 | 144公升 |
(5)重型摩托車 | 480公升 |
二、上款(一)項訂定的限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三、用作往返澳門與氹仔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為第一款所定上限的兩倍;而用作往返澳門與橫琴島澳門大學校區或澳門與路環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則為第一款所定上限的三倍。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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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中山凱力海工裝備有限公司提供「“南灣號救援船"年檢維修、定期保養及緊急故障檢修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山凱力海工裝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南灣號救援船"年檢維修、定期保養及緊急故障檢修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27,070.00(澳門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零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813,535.00 |
2018年 | $ 488,121.00 |
2020年 | $ 325,414.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四組「政府船塢」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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