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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創基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深切治療部供應及安裝一套臨床資訊系統」,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創基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深切治療部供應及安裝一套臨床資訊系統」的合同,金額為$6,450,000.00(澳門幣陸佰肆拾伍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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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後加/後減工程(12)」,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後加/後減工程(12)」,金額為$90,769,617.92(澳門幣玖仟零柒拾陸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玖角貳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70,000,000.00
2019年 $ 20,769,617.92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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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奧雅納工程顧問提供「路環——九澳隧道——北連接線——編制計劃之調整」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奧雅納工程顧問訂立提供「路環——九澳隧道——北連接線——編制計劃之調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980,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298,000.00
2018年 $ 2,384,000.00
2019年 $ 298,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198.3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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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公共停車場興建工程自動化書庫——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公共停車場興建工程自動化書庫——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00,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630,000.00
2018年 $ 990,000.00
2020年 $ 180,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3.021.190.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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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駿浩市場策劃服務有限公司提供「2018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香港旅客詢問處的管理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駿浩市場策劃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2018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香港旅客詢問處的管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393,178.85(澳門幣叁佰叁拾玖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捌角伍分)。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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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E1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及海上運作基地建造工程——編制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E1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及海上運作基地建造工程——編制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50,000.00(澳門幣叁佰壹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315,000.00
2018年 $ 2,520,000.00
2019年 $ 315,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1.013.26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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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遞交申請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於核准本規章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起計十年內且須在工程施工前向房屋局遞交。

二、〔……〕

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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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狗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300,000枚
二元 300,000枚
三元 300,000枚
三元 300,000枚
五元五角 3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3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