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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下稱“朝鮮”)的各項決議,尤其第1718(2006)號、第1874(2009)號、第2087(2013)號、第2094(2013)號、第2270(2016)號、第2321(2016)號、第2356(2017)號、第2371(2017)號及第2375(2017)號決議;

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5/2006、31/2009、10/2013、21/2013、52/2016、6/2017、39/2017、44/2017及57/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針對朝鮮於二零一七年九月進行的核試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375(2017)號決議擴大對朝鮮制裁,新增制裁措施包括:禁止對朝鮮提供冷凝液和液化天然氣;限制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精煉石油產品;限制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的原油量;禁止自朝鮮進口紡織品;禁止向朝鮮國民發放新的入境工作許可;通過禁止與朝鮮實體或個人興辦的新的或現有的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擴大金融制裁;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鑑於有必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2375(2017)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考慮到第4/2002號法律《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的規定;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第6/2016號法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18(2006)號第8段d)項所規定措施亦適用於第2375(2017)號決議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個人和實體,並適用於以其名義或按其指示,尤其是透過非法手段行事的個人或實體以及由其擁有或由其控制的實體。

二、第1718(2006)號第8段e)項所規定措施亦適用於第2375(2017)號決議附件一所列的個人,並適用於以其名義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

三、禁止由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通過其居民、或使用懸掛其區旗的船舶或航空器,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冷凝液和液化天然氣,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限制由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通過其居民、或使用懸掛其區旗的船舶或航空器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精煉石油產品,但不影響第2375(2017)號決議第14段的規定。

五、限制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的原油量不得超過第2375(2017)號決議通過前12個月內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應、銷售或轉讓的數量。

六、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使用懸掛其區旗的船舶或航空器從朝鮮取得紡織品(包括但不限於布料以及部分或全部完成的服裝產品),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朝鮮領土,但不影響第2375(2017)號決議第16段的規定。

七、禁止向朝鮮國民發放入境工作許可,但第2375(2017)號決議通過日(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前已簽訂的書面工作合同除外,及以不影響該決議第17段的規定為前提。

八、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開放、興辦和經營與朝鮮實體或個人興辦的新的或現有的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而不論它們是否為了朝鮮政府還是代表朝鮮政府行事,但不妨礙第2375(2017)號決議第18段的規定。

九、違反本批示規定的禁令者,按第4/2002號法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且不妨礙其他相關法例的適用。

十、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十一、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朝鮮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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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建築師聯合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新海關總部大樓建造工程——修改編制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築師聯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新海關總部大樓建造工程——修改編制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500,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650,000.00
2018年 $ 6,600,000.00
2019年 $ 6,600,000.00
2020年 $ 550,000.00
2021年 $ 550,000.00
2022年 $ 550,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10.10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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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提供「澳門文化中心黑盒子小劇場聲效專業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文化中心黑盒子小劇場聲效專業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90,000.00(澳門幣玖拾玖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99,000.00
2018年 $ 445,500.00
2019年 $ 55,000.00
2020年 $ 390,5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7.010.190.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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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Ato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K Limited, Macau Branch「為交通事務局購買駕駛執照管理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Ato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K Limited, Macau Branch訂立「為交通事務局購買駕駛執照管理系統」的合同,金額為$22,872,760.00(澳門幣貳仟貳佰捌拾柒萬貳仟柒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4,574,552.00
2018年 $ 13,723,656.00
2019年 $ 4,574,552.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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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服務合作綜合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服務合作綜合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92,800,000.00(澳門幣陸億玖仟貳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30,000,000.00
2018年 $ 260,000,000.00
2019年 $ 402,800,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71.00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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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200,000,000.00(澳門幣貳拾貳億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2,200,000,000.00
    總收入 2,200,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3-00-00-00 私人  
8-01-0 04-03-00-00-01 企業 150,000,000.00
    資本開支  
  09-00-00-00-00 財務活動  
  09-01-00-00-00 財務資產  
  09-01-05-00-00 中期及長期借款  
8-01-0 09-01-05-00-99 其他 2,050,000,000.00
    總開支 2,200,000,000.00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戴建業——委員:陳詠達、邱潤華、趙詠瑩、鄧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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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民康醫療集團有限公司「2017/2018及2018/2019學校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提供學校健康促進人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民康醫療集團有限公司訂立「2017/2018及2018/2019學校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提供學校健康促進人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627,368.00(澳門幣柒佰陸拾貳萬柒仟叁佰陸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271,228.00
2018年 $ 3,813,684.00
2019年 $ 2,542,456.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三組「公立學校」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