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第三條修改如下:
本局為一輔助實體,負責協助行政長官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促進對外貿易、引資、會展業務、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等對外合作及離岸業務管理方面的經濟政策。”
二、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四條及第七條修改如下:
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負責協助行政長官研究及制定有關促進對外貿易、引資、會展業務、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等對外合作及離岸業務管理方面的經濟政策,並執行有利於推動該政策實現的措施。
二、[……]
a)[……]
b)[……]
c)[……]
d)[……]
e)[……]
f)[……]
g)[……]
h)[……]
i)[……]
j)[……]
l)[……]
m)[……]
n)促進離岸業務、向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發出准照及對其進行監督,並安排所要求之登記,以及收取適當之費用;
o)推動會展業發展;
p)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作用。
一、[……]
二、[……]
a)[……]
b)[……]
c)[……]
d)[……]
e)[……]
f)採取紀律行動;
g)對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科處罰款;
h)作出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良好運作和履行其職責所需的其他行為。
三、執行委員會可將權限授予其主席。
四、上款所指獲授予的權限可轉授予執行委員。”
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六條第一款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1.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 IPIM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um máximo de quatro vogais, executivos e não-executivos.
2. […].
3. […].”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