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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b)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衛生局提供病歷副本收費表,該收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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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提供病歷副本收費表

說明 收費
(澳門幣)
1. 病歷文件每頁A4黑白複印本  
1.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10.00
1.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3.00
2. 病歷文件每頁A3黑白複印本  
2.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15.00
2.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5.00
3. 病歷文件每頁A4彩色複印本  
3.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20.00
3.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8.00
4. 病歷文件每頁A3彩色複印本  
4.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25.00
4.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10.00
5. 每一張影像檢查的底片複本 180.00
6. 每一項影像檢查的數碼化複本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