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第28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印務局:
附註:印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內容如下: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
第2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
第28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