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6/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6/2017

刊登日期:

2017.9.4

版數:

1182-1183

  • 修改第13/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報考平台規章》第一條及第二條。
被廢止 :
  • 第21/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相關法規 :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第13/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核准《報考平台規章》。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1/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6/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3/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報考平台規章》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統一管理制度下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登入和使用的方式及一般條件。

    第二條

    平台

    [……]

    (一)電子方式報考,包括讓投考人提交申請表、履歷表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定之文件的副本;

    (二)[……]

    (三)[……]

    (四)確保僅獲許可人士可查閱上項所指的資訊,以履行相關的法定職務;

    (五)[……]

    (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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