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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十九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第5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定的總開支預算為限。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適用的法律行使本授權。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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