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1/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1/2017

刊登日期:

2017.7.31

版數:

931-932

  • 將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十九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第5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定的總開支預算為限。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5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將本年度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分配。
  • 第81/2017號行政命令 - 將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十九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第5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定的總開支預算為限。
  •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十九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第5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定的總開支預算為限。

    第二條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適用的法律行使本授權。

    第三條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