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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檢察官郭健雄,並擔任主席;

(二)檢察官劉因之;

(三)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指派的一名代表;

(四)由總核算委員會主席指派的一名不具投票權的秘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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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九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350,000枚
二元 350,000枚
二元 350,000枚
三元 350,000枚
三元 350,000枚
三元 35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3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四萬三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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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同善濟世125載」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350,000枚
三元 350,000枚
四元五角 350,000枚
五元五角 35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3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八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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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第十四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實現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義務的目的,指定金額定為澳門幣十二萬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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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第十四條(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正式語文及英文的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書表格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申報書表格放置於各海關站,並經互聯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提供。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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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表格式樣

(第2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者)

ANNEX

Form sample

(as referred to in the Order of the Chief Executive n.º 228/2017)

葡文版本

第2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雙線通道系統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下稱“海關”)可根據雙線通道簡化系統或紅綠通道系統對貨物、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行海關監管,該系統讓海關保證旅客更便捷履行清關手續。

二、海關在需要對所有旅客及其行李實施全面監管的情況下,可中止實施簡化系統。

第二條

雙線通道系統的特徵

一、雙線通道系統具以下特徵:

(一)雙線通道系統應讓旅客在紅色通道及綠色通道中選擇其一;

(二)旅客如攜帶須強制申報又或受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再進口的貨物,應使用紅色通道;

(三)不適用上項規定的其他旅客,應使用綠色通道;

(四)為使旅客易於和清楚知悉選擇應使用的通道,每一通道應以下列方式作清晰、明顯的標示:

(1)紅色通道應以紅色標誌標示,並以“申報通道”字樣表示;

(2)綠色通道應以綠色標誌標示,並以“無需申報通道”字樣表示;

(3)通往紅綠通道的路線應以清晰可見的符號標示。

第三條

雙線通道與行李交收處的關係

紅綠通道應設於行李交收處後方,方便旅客取得所有行李後選擇擬使用的通道。

第四條

向旅客提供資訊的義務

一、在向旅客提供資訊方面,海關應確保:

(一)對使用綠色通道者每人可攜帶的貨物、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的性質及數量提供充足的資訊,讓旅客能選擇其中一條通道以及所需表格,以便完全履行申報義務;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往境外之處設置關於申報義務的信息展示板或海報,其內須載有簡短而清晰的指示。

二、運輸公司及旅行社應與海關合作,向旅客提供載有有關指示的小冊子及上款所指的表格。

第五條

符號及資訊所使用的語文

第二條所指的文字、表述字樣及上條所指的資訊性資料,以正式語文及英文作成。

第六條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