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1/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澳門管理學院組織章程

核准經第45/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並經第24/200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澳門管理學院組織章程的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院之運作或經濟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為起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終結。”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