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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經第45/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並經第24/200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澳門管理學院組織章程的第三條修改如下:
學院之運作或經濟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為起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終結。”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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