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68/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氹仔客運碼頭的出入境事務站

一、在氹仔客運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出入境事務站每日運作,並可二十四小時運作。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40/2007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