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4,194,221.59(澳門幣肆仟肆佰壹拾玖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伍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4,194,221.59 | |
總收入 | 44,194,221.5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4,194,221.59 |
總開支 | 44,194,221.59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公庫——行政委員會——主席:劉德學——委員:甄倩敏、李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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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032,363.71(澳門幣陸佰零叁萬貳仟叁佰陸拾叁元柒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032,363.71 | |
總收入 | 6,032,363.7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7-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032,363.71 |
總開支 | 6,032,363.71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志雄——委員:郭日海,趙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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