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1/2001號法律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警察總局亦負責籌劃、協調和監控民防體系的工作,以及向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在第1/2001號法律內增加第九-A條,內容如下:
以徵用、派駐或臨時提供服務方式在警察總局工作的人員,不受公職一般制度及所屬人員章程制度所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9/2002號法律第十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安全委員會秘書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助理擔任。
六、警察總局負責向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一、撤銷保安協調辦公室。
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保安協調辦公室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警察總局的提述。
廢止第9/2002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