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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特警隊警犬隊新總部建造工程——質量控制(土建)」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特警隊警犬隊新總部建造工程——質量控制(土建)」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436,231.10(澳門幣貳佰肆拾叁萬陸仟貳佰叁拾壹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082,760.00 |
2018年 | $ 1,082,760.00 |
2019年 | $ 270,711.1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159.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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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粵澳新通道項目——青茂口岸聯檢大樓及連接通道——圖則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粵澳新通道項目——青茂口岸聯檢大樓及連接通道——圖則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06,000,000.00(澳門幣壹億零陸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78,660,000.00 |
2018年 | $ 21,940,000.00 |
2019年 | $ 3,600,000.00 |
2020年 | $ 1,80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169.01,金額為$29,560,0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伍拾陸萬元整);
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8.04.00.00.00 外地」,金額為$49,100,000.00(澳門幣肆仟玖佰壹拾萬元整)。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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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8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0,700,000.00(澳門幣貳仟零柒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10,500,000.00 |
2013年 | $ 9,000,000.00 |
2014年 | $ 750,000.00 |
2017年 | $ 450,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41.17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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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鄰近廢舊車輛預處理場地道路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鄰近廢舊車輛預處理場地道路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7,220,485.00(澳門幣貳仟柒佰貳拾貳萬零肆佰捌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8,000,000.00 |
2018年 | $ 9,220,485.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94.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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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志豪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禮賓府宴會廳擴建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6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4,482,785.00(澳門幣貳仟肆佰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6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5,000,000.00 |
2016年 | $ 6,004,311.00 |
2017年 | $ 13,478,474.00 |
二、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1.011.093.09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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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中國路橋——建利——中德——新力合作經營訂立執行「初級法院大樓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0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80,000,000.00(澳門幣叁億捌仟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109,522,060.79 |
2015年 | $ 88,331,569.72 |
2016年 | $ 139,896,506.63 |
2017年 | $ 42,249,862.86 |
二、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1.021.074.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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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松山七十高位水池重建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2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998,791.67(澳門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陸角柒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155,750.00 |
2016年 | $ 1,713,250.00 |
2017年 | $ 129,791.67 |
二、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3.007.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萬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供應「風險管理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訂立供應「風險管理系統」的合同,金額為$20,800,000.00(澳門幣貳仟零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6,000,000.00 |
2018年 | $ 14,80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2.010.10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戲曲——霸王別姬」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350,000枚 |
三元 | 350,000枚 |
四元五角 | 350,000枚 |
五元五角 | 35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3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八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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