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5/2017

刊登日期:

2017.4.10

版數:

310

  • 更正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若干危險品的進口、出口及轉運,以及涉及危險品事故的現場行動指揮及協調須遵守的規定。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附件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一、第一款(三)項:

    原文為:“(三)甲苯、乙醚、丙酮及丁烷(甲基乙基酮);”

    應改為:“(三)甲苯、乙醚、丙酮及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二、第一款(四)項(2)分項:

    原文為:“(2)乙块;”

    應改為:“(2)乙炔;”。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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