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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附件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一、第一款(三)項:
原文為:“(三)甲苯、乙醚、丙酮及丁烷(甲基乙基酮);”
應改為:“(三)甲苯、乙醚、丙酮及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二、第一款(四)項(2)分項:
原文為:“(2)乙块;”
應改為:“(2)乙炔;”。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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