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下稱“統籌委員會”)的目的是從政策決策的層次,統籌協調公共行政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實及相關範疇的政策諮詢,以及確立執行計劃。

二、統籌委員會的職權:

(一)訂定、策劃及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標,以及落實該等政策的策略及方法;

(二)就下列事宜按訂定的策略及方法協調統籌各執行部門的落實方案,並監督其執行進度:

(1)公務人員制度及管理的改革;

(2)公共行政的職能與組織架構的調整;

(3)行政流程和運作的優化;

(4)電子政務的發展;

(5)政府績效管理的實施及成效評估;

(6)其他與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有關的措施。

(三)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整體公共政策諮詢項目及相關活動有序實施。

三、統籌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由其任主席;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三)各政府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四)行政公職局局長;

(五)行政公職局副局長一名。

四、統籌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統籌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訂定和核准會議的議程;

(四)建議全會設立專責小組並跟進其運作;

(五)建議全會通過專責小組的成員名單;

(六)行使本批示或其他法規規定的職權。

五、統籌委員會舉行平常會議的日期和時間由該委員會通過決議定出;如無決議,則由主席定出。特別會議至少應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要求方可召開。

六、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的委員主持統籌委員會的會議。

七、如統籌委員會會議討論的事宜涉及其他施政領域,相關施政領域的政府司長可協助主席主持會議。

八、主席可邀請其他政府成員、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或公務員團體的代表,以及專家或對所討論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出席統籌委員會的會議。

九、統籌委員會委員及上款所指人員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十、統籌委員會可透過決議設立專責小組履行其任務,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代表。而專責小組的職權由統籌委員會的決議訂定,但不影響第一款及第二款的適用。

十一、統籌委員會的後勤、行政、技術及財政輔助由行政公職局確保。

十二、廢止第30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六款,內容如下:

“六、委員會可下設專責小組,專責小組可由委員會成員、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代表、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組成,由委員會主席委任,並指定一名召集人。”

二、上述批示原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分別改為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