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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5/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第28/2012號行政命令第48/2014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一、除上條所指的費用外,另須繳付倘有的下列費用:

a)如營業汽車由氹仔往路環時,須繳附加費澳門幣兩元;如由澳門往路環,則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b)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c)如屬持特別准照之的士提供的即時電召服務,須繳電召費澳門幣五元,只要接載乘客時未超過約定時間十分鐘。

二、如未經乘客同意派出非屬要求的車型接載,則無須繳付上款c)項所指的費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